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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7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乡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雇佣刘某某在苍南县金乡镇湖兴路137号西北侧50米处的非法熔铝加工点从事熔炼金属废铝作业。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且无防渗漏、防雨等防护措施,仍将加工后的废铝渣倾倒在加工点北侧空地上。2019年6月5日,该熔铝加工点被苍南县环境检查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扣押废铝渣6.265吨。经认定,涉案的废铝渣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温州市生态环保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检察官助理:郑策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卷宗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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