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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号,住本村,农民。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9月23日执行拘留,2019年10月22日院批准,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6年至2017年间多次非法运输蓝皮丝至杨某甲、贾某甲(二人已判刑)等人的蓝皮丝非法加工厂和无极经销商孟某甲(已判刑)处,共计运输70.915吨。其中陈某某2017年6月份共运输37.86吨蓝皮丝至杨某甲处,运费536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陈某某从杨某甲处支取运输费38130元;2017年5月份陈某某从杨某甲非法蓝皮丝加工厂运输16.05吨蓝皮丝粉末至孟某甲处,运费8180元;2017年7月至8月间陈某某运输17.005吨蓝皮丝至贾某甲等人处,运费1560元。经沧州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杨某甲、贾某甲等人蓝皮丝加工厂使用的原料蓝皮丝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193-002-21,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2019年9月23日陈某某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收据、杨某甲账本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杨某乙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陈某某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侦查说明、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3.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杨某甲、薛某某、贾某乙、贾某甲、孟某乙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辨认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运输危险废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晔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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