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住顺平县**镇**村**队**号,因犯污染环境罪,2016年3月30日被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妻子边某某(已判刑)在曲阳县**镇**村东建立颗粒粉碎厂,雇佣工人把从顺平县收来的废旧胶桶,用火碱蒸洗后再用破碎机破碎冲洗加工成塑料颗粒,在加工废旧胶桶过程中,把产生的废碱水和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厂区地下管道排放到厂区东部大坑中渗入地下。经曲阳县环境检测站对曲阳县**镇**村东颗粒厂东部大坑中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大坑中污水PH值为8.4,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5废碱类,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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