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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入所日期2017年3月14日,出所日期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农历正月在广东省**市**南找到了电镀加工货源(一个绰号“老二”的人开办的五金厂),于2019年2月以2万元从陈某某处受让取得**岗电镀厂经营权。陈某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利用原有设备和场地,招聘曾某某等十多个工人,于2019年2月23日正式电镀加工超市衣架、挂件等五金配件,直至2019年3月11日被瑞金市环保局查处,共计生产17天,加工生产五金配件27吨左右,排放污水约170吨。电镀过程需经过除油、除锈(酸洗)、抛光、镀镍、镀铬、甩干等工序,需加入硼酸、硫酸镍、工业铬酸酐等化学物质,产生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经检测:检查发现**岗电镀厂当日,该厂车间排放的废水中总铬为2.25*10³mg/L,超标2249倍;六价铬为549mg/L,超标2969倍;总镍为173mg/L,超标345倍。经鉴定:**岗电镀厂调查区域土壤生态环境受到重金属和盐酸等酸性无机物污染损害,受损害的土壤面积300㎡,体积约450m³,建议采用植物恢复技术修复调查区域受污染的土壤,修复工程应用成本约为100-400元/t,根据需恢复的土壤方量,计算恢复方案的实施成本约为4.50-18.00万元,修复时间一般为3-8年。陈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自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系危害环境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照卿

检察官助理:梁超

2020年10月1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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