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4月分别向厦门市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及泉港区某某船舶维修服务中心收集废油墨、废矿物油共计15.58吨(含桶重),并堆放于本区前黄镇坑内村与南埔镇天湖寺交界的一处露天空地(未对土地固化处理,未采取覆盖等防雨、防泄漏等“三防”措施),至2019年5月7日被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查获。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经介绍向厦门市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收集废油墨581桶,由其雇用车辆、搬运工人运回并堆放于本区前黄镇坑内村与南埔镇天湖寺交界的露天空地。被告人陈某某向厦门市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收取废油墨处置费用人民币10000元。后经称重,上述581桶废油墨总重量11.12吨(包含桶重)。经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废油墨及其容器均为危险废物。
2.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经介绍向泉港区某某船舶维修服务中心收集废矿物油22桶,由其雇用工人将船舶底仓废矿物油舀出来装入桶中,后雇用车辆运回上述堆放废油墨地点。被告人陈某某向泉港区某某船舶维修服务中心收取废矿物油处置费用人民币3000元。后经称重,上述22桶废矿物油总重量4.46吨(包含桶重)。经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均为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在堆放现场查扣到的581桶废油墨、22桶废矿物油;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关于本案危险废物的认定说明等相关材料以及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调取的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陈某某、证人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侦查人员从证人肖某乙手机提取到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5.5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贻莹
检察官助理:吴迎迎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