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修某某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某某**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宋某某、罗某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对修某某扎佐镇***被告人陈某某家房屋进行立面改造时,一名施工人员不慎从被告人陈某某家房屋楼上摔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会议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施工人员死亡后有人在其房屋旁烧钱纸造成其家庭不顺为由,找到邵某某**,要求政府为其解决此事,并以不解决问题就进京上访相威胁。因被告人陈某某长期无理信访、缠访、进京上访,扎佐镇人民政府迫于“十九大”期间信访维稳的压力,组织施工方与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协调。2017年10月21日,在修某某工业园区*****办公室,被告人陈某某以施工人员死亡后有人在其房屋旁烧钱纸造成其家庭不顺为由,采取不赔钱就要上访的手段相威胁,向施工方宋某某索要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收条、被告人陈某某信访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邵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罗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周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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