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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罪)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1562号

被告人陈永要,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镇**路**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3年8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永要与被害人朱某某多次发生借贷关系,被害人朱某某先后写下七张借条,共计人民币99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陈永要每次会将借条金额扣除约定的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方式交予朱某某,其中,有银行转账记录的为29.4万元。期间,被害人朱某某陆续向被告人陈永要转账还款共计60.8万元,但陈永要并未归还借条。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永要持借条向朱某某催讨,称朱某某仍余48万元的欠款未归还,在朱某某不予理睬后,陈永要多次前往朱某某位于本市南宁路501弄9号903室的住所,采取喷油漆、堵锁眼、发威胁短信等方式,骚扰被害人,意图敲诈被害人钱款。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永要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否认非法占有故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邱某某、谢某某、丁某某、孟某某、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10报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情况、现场照片、手机短信截图、民事诉讼相关材料,录音光盘等,证明被告人陈永要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赃证物品扣押情况。

3、被告人陈永要的供述,对犯罪故意拒不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要已着实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永要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实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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