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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54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前女友何某某结交了男朋友叶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盛兴大厦门口与叶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给叶某某发送何某某裸照,胁迫对方与其解决纠纷,并向叶某某提出消除裸照资料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万。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因对方讨价将赔偿其损失费降至人民币20万元。因对方一直没有支付该赔偿费等原因,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11月5日至何某某上班的瑞安市**街道**路**楼附近张贴被害人何某某脸部打了马赛克的裸照,其中附有侮辱性的文字。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在瑞安市**街道**村**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亲属于2019年11月13日赔偿被害人何某某损失费人民币18000元,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传单照片、短信照片、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意志已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物证手机一只、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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