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其女朋友刘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有不正当情人关系,遂多次联系郭某某向其索要经济补偿。2018年10月24日在信阳市**新区**小街,被害人郭某某被迫给陈某某10万元现金并写下自愿赔偿书,同时被迫又给其打了一张20万元欠条。事后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到郭某某家中寻找郭某某、并多次给郭某某发短信、打电话相等方式,以将郭某某与刘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告知郭某某单位及其家庭、到郭某某儿子单位告知等言辞相威胁、滋扰,向郭某某索要欠条打的20万元及高额逾期利息。从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1月24日,郭某某被迫多次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某转款205000元,陈某某依然未停止索要钱款,郭某某不堪重负后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欠条等;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梅
2020年12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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