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卢龙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由赵某甲、王某某负责施工的卢龙县2017度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引水上山,需要在卢龙县石门镇塔子峪村北滦河左岸修建大口井一眼。2018年11月11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其擅自在项目施工地种植的树木需要补偿为由,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并向施工负责人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证明、收条、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赵某某、高某丙、高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东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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