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孟连县**镇**村**组**号。198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4月21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一次重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4日孟连县**组与被害人邢某某、钟某某签订了**路西边的茶山坡地改造工程合同。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其组织他人履行该合同为要挟,阻挠邢某某与**组协商相关工程的正常进行,多次向邢某某索要钱财。2019年1月31日,被害人邢某某被迫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苟某某的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0000元。该10000元被被告人陈某某给小孩压岁钱的形式分给了苟某某4000元、陈某甲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交易记录查询等;2.证人陈某乙、钟某某、彭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8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8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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