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本市鼓楼区**路**号**楼**动漫城有赌博机为由,多次拨打110电话报警称现场有人赌博。后陈某某电话被害人林某某(该动漫城负责人),并以继续拨打电话报警威胁索要钱款,后林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8000元。
2019年7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本市鼓楼区**路**动漫城有赌博机为由,多次拨打110电话报警称现场有赌博机。后陈某某接到被害人杨某某(该场所员工)电话后,以继续拨打电话报警威胁该场所并索要钱款。后杨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600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响水县时代家具广场皇朝家私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手机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