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7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9年11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其曾经故意犯罪以及“吸毒”等行政违法行为在重庆市北碚区老城形成“混社会”、“不好惹”等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以来,陈某某据此威胁、恐吓他人,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编造了黎某某欠其赌债的事实后,来到黎某某位于北碚区**村**号**单元**-**住处,通过拍打大门、言语威胁等方式恐吓黎某某,让其偿还赌债,见黎某某不出门,遂将其家中网线剪断。随后陈某某来到被害人郑某某(黎某某的婆婆)经营的北碚区**宾馆,打砸物品并殴打宾馆员工黄某某,以此威胁郑某某代黎某某偿还赌债,因郑某某当天不在而未得逞。黎某某于同年7月26日报案后,陈某某一段时间内方不再继续滋扰。同年12月5日,陈某某再次来到**宾馆索要上述所谓赌债,郑某某被迫向陈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韩某某、宋某甲经营的重庆市北碚区**路**号茶馆,陈某某以干扰茶馆正常营业等方式威胁、恐吓韩某某、宋某甲于3月、4月每月向其缴纳人民币4000元,以后每月向其缴纳人民币3000元。至案发,韩某某、宋某甲被迫多次向陈某某缴纳钱财共计人民币12000元。其中通过范某某转交3次共计人民币2500元。
3.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范某某来到被害人徐某某、贺某某经营的北碚区**茶馆,陈某某以干扰茶馆正常营业等方式威胁、恐吓徐某某、贺某某每月向其缴纳人民币2000元。至案发,徐某某、贺某某被迫多次向陈某某缴纳钱财共计人民币5000元。其中通过范某某转交3次共计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被害人宋某乙经营的北碚区**路**号茶馆,以干扰茶馆正常营业等方式威胁、恐吓宋某乙每月向其缴纳人民币500元。至案发,宋某乙被迫3次向陈某某缴纳钱财共计人民币1500元。其中通过范某某转交1次共计人民币500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陈某某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其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周传瑞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42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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