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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晚,受陈某甲(已判刑)的邀约至本市武昌区**路“**酒店”6666房间,与何某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等一方参赌人员输钱后,称何某一方“做笼子”作弊,遂殴打何某等对方人员,在强行抢得桌面赌资后逃离现场。同年3月1日凌晨,何某约见陈某甲要求解决纷争,反被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等人强行带至本市洪山区**路“**城”地下车库,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并以何某一方作弊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至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等人将何某带至**城陈某甲的住所,强行索得何某人民币1万元,并逼迫何某写下5000元借条后方才放其离开。

2019年9月19日,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在黄石监狱服刑,遂将其押解回汉。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岸经过、破案经过;2、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黄某、艾某某、姜某某、帅某某、许某某、雷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的陈述;5、涉案人员梁某某、刘某、何某、陈某甲、翁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执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锐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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