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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家属楼(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黄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杀害田某某,后因害怕而中止。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曝光黄某某预谋杀害田某某的录音为由,在本市京口区丹徒大厦向黄某某敲诈人民币60000元,用于偿还朱某某的债务。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收条、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明 

检察官助理:李凌

2020年10月16日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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