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8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成立了昆明****咨询有限公司(又称****公司、***公司),在本市五华区**街**广场**楼****号公司办公地点,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放贷,贷款月息为2.56%-2.88%不等。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纠集了陈某甲(在逃)、田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部分借款人实施言语威胁,以及非法侵入住宅、写承诺书等“软暴力”催收债务的行为。现查明:
1、被害人汤某某于2017年8月在***公司贷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487元。后因汤某某逾期未还款,2017年10月初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田某某、陈某甲(在逃),为要债强行进入被害人汤某某位于**县**路**苑****号的家中,言语威胁,让其还款人民币1万元,并强行将其家中的电视机一台抱走用于抵押,后汤某某还款人民币3000元。
2、被害人段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在****公司贷款人民币3万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5736元,约定分12期还款。2017年8月20日,其因未按时还款,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等人,强行进入被害人位于本市**村**花园**幢**单元**室的家中要债,言语威胁,并逼迫段某某写承诺书承诺还款,否则将其房产出租,并扣押了其证件、家门钥匙等。后段某某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取回被扣押物品。
3、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在***公司贷款人民币6万元,实际收到人民币42893元,约定分12期还款。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其贷款后到其他小贷公司贷款为由,认定其违约,要求其赔偿全款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并要求还清欠款前,二人留一个人在公司或者扣押车辆。被害人将车辆扣押在该公司,后还款人民币55000元给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8000元,达成谅解。
4、被害人王某乙于2017年8月24日在****公司贷款12846.08元,实际收到人民币8509元,约定分12期还款。2017年9月初,该公司认定其违约要求还款,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带其找钱还款,后陈某甲于2017年9月8日与其签订承诺书,承诺将****园**幢*单元****室的房产交给陈某甲出租用于还债,并扣押了其证件。后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又到被害人位于本市****园**栋****室上门催收,被害人母亲王某乙于2017年9月17日还款人民币12000元给陈某甲。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达成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盛某某、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5.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36862元,其中第一起系犯罪未遂,数额人民币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起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十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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