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住广州市白云区**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0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上廓街STORY清吧内有多人参与赌博,期间多名赌博人员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出千。被告人谢某某和杨某某(均另案处理)据此要求被害人曾某某赔偿二人在该赌场所输的钱,分别要价人民币 12万元和人民币2万元。受谢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与几名男子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殴打,其中,一名男子手持棍棒殴打被害人曾某某的右手部,一名男子使用胡椒喷雾喷射被害人曾某某的眼睛,被害人曾某某被逼同意赔偿。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润智通过支付宝收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
因认为被害人曾某某还应偿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谢某某要求被害人曾某某抵押其丰田皇冠小汽车(粤 R/16169)用于赔偿,并于同日2时许通过吴某某联系到了车行。随后,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被害人曾某某的小汽车搭载钟某某和被害人曾某某,吴某某驾驶其小车(粤R/52K02)搭载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欧某某,两辆车一同前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某车行将该车抵押,谢某某获得抵押款人民币共计 11.3万元。同日凌晨4时许,上述人员将被害人曾某某带回到STORY清吧,谢某某将多出的人民币1.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最后众人离开现场。被害人曾某某随即发信息给其父亲叫他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车、现金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汽车质押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谢某某、杨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清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9.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一册十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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