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衡山县,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村**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工地二期男厕所内,偷拍正在女厕所如厕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隐私视频,利用微信(slx****-)、QQ(233843****)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好友后,通过QQ发送隐私视频骚扰被害人,又通过电子邮箱(tkqt5****@163.com)发送视频骚扰和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并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5月19日晚上,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区**街**号住所内,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因微信未实名注册及绑定银行卡而未取得该款,后继续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钱财。5月20日,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辨认材料;4.被害人提供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书证;5.搜查及扣押材料;6.勘验检查、电子数据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20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613****;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82516****)。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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