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91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怀疑被害人莫某某损坏了其在本区石基镇塱边村私拉的网线和端口,于是于2018年1月1日15时许,通过电话约被害人莫某某到本区石基镇塱边村塱尾路康雅乐家具厂停车场。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欧世”、“阿龙”、“阿深”、“陈辉坤”(均另处理)等十多人在上述停车场将被害人莫某某围住,自称因网线和端口被损坏损失了人民币5000余元,要求支付人民币10000元赔偿,否则不能离开。至当日19时许,被害人莫某某无奈之下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一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才得以离开。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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