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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石油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系婚外恋关系。2020年4月,周某某单方面提出分手,被告人陈某某以将周某某不雅照片、视频发送给周某某丈夫为要挟,要求周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万元。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迟迟未收到周某某的转款,于是通过邮箱向周某某的丈夫发送一张周某某的不雅照片,并再次威胁周某某丈夫付款。2020年5月13日,周某某被迫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陈某某支付4万元。因陈某某继续索要余款,周某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5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现已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手机号码截图、被害人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内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以向被害人丈夫发送不雅照为威胁,向被害人勒索7万元的事实。

2.证人韦某某(被害人丈夫)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好友申请记录手机页面截图、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丈夫的邮件往来记录截图、发送的不雅照片截图,证实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丈夫邮箱发送被害人不雅照片并勒索钱款7万元,后周某某支付4万元,陈某某人继续索要余款的事实。

3.被害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陈某某银行转账2万元,现金支付2万元,共计支付4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害人周某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公安网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烨雯

检察官助理 江  淼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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