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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0********,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区**号楼**楼**号,2009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末,被害人曹某某因欠贷款无法偿还,通过网上查询,找到在白塔区**小区三期**对面的**金融公司工作的于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于某某让曹某某用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借的本田雅阁汽车抵押借款,曹某某同意后,于某某带曹某某找到**中介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同意将曹某某的汽车抵押借款2万元。陈某某在扣除利息2000元、于某某扣除服务费2000元后将16000元钱借给曹某某。2017年12月5日借款到期后,曹某某筹集2万元钱欲还款取车,被告人陈某某和于某某经过事先预谋,以曹某某抵押的汽车为租赁车违法相要挟,在收取曹某某返还借款2万元后还要求其再付2万元方能将车取走,否则报警,曹某某被迫同意。后曹某某将其房产抵押他人借款,并将多要的人民币2万元交给于某某后才将抵押车从陈某某处取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2.证人于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曹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于某某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释放证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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