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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浙江**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新型建材分厂粉煤灰提标改造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安排人员、设备进行钢结构安装工程。2019年7月27日至30日间,因被告人陈某某无法支付钢结构安装工人向某某、吴某某等的工资,遂通过虚报向某某等人的工数,并鼓动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到富阳区政府等部门上访、到**环保厂内闹事等方式,给浙江**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迫使该公司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结算条件的工程款

105 465元(人民币,下同)提前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并额外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某15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赃款15 000元,并取得浙江**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式,强行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童冬凤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原住处(联系方式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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