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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兰陵县信访局、县纪委、中央督导组等部门上访状告兰陵县大仲村镇马山村原村书记李某甲贪污、受贿等问题。至2015年6月,李某甲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此时陈某某扬言要继续上访李某甲,让其出不了看守所。为此,李某甲一方委托大仲村镇车庄村卓某某帮忙调解。2015年6月26日,卓某某将陈某某和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等人约到其家中商议调解一事,陈某某提出索要30万元现金,经过再次协商,由李某甲支付给陈某某10万元现金,陈某某允诺不再上访李某甲。当日,李某甲将10万元现金存入陈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2019年9月2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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