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太白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镇**村**组5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1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0日凤县人民检察院因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太白县**镇**村村主任以来,与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万某某、张某甲(以上7人均已起诉)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在太白县**镇**村辖区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一)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等人在太白县**镇**村沙沟河处,多次阻挡侯某某、张某乙在河道内采砂,并且安排李某某等人将车辆停在沙沟河河道出入口,致使采砂机械车辆被堵在河道内无法通行。侯某某被迫于2016年5 月21 日向陈某某等人以罚款的名义交付8000元,张某乙被迫于2016年5月24日以押金的名义向陈某某等人交付50000元。二人被迫交钱之后,侯某某才能将已经开采的砂石拉走,张某乙在后续开采过程中再未被阻拦。收取侯某某的8000元,其中3800元用于支付参与人员的报酬,余下钱款用于陈某某等人的挥霍消费。收取张某乙的50000元,其中20000元用于陈某某等人的挥霍消费,30000元被陈某某占为己有。
(二)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与苏某某商议,凡是在姜眉公路该村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损坏道路两边种植的行道树,就以村委会的名义对肇事车主索要赔偿款,所得钱款用于支付参与人员的报酬,剩余钱款交由王某某保管,用于陈某某等人的挥霍消费。之后陈某某安排人员以阻扰正常施救,不让车辆离开等胁迫手段实施了以下5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15日,陕C*****重型货车在太白县**镇**村青峰山路口发生单方事故,损坏姜眉公路边行道树。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赔偿损坏树木为由向车主杨某某强行索取2200元。
2.2018年8月9日,陕A*****小轿车在杜家庄村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姜眉公路边行道树。李某某、王某某以赔偿损坏树木为由向车主程某某强行索取600元。
3.2018年4 月29日,陕D*****半挂车在杜家庄村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姜眉公路边行道树。陈某某、王某某以赔偿损坏树木为由向车主王某丙强行索取4800元。
4. 2018年1月14 日,宁AB*****半挂车在杜家庄村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姜眉公路边行道树。陈某某、王某某以赔偿损坏树木为由向车主何某某强行索取3000元。
5.2016年7月29日,陕C*****号SUV车辆在杜家庄村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姜眉公路边行道树。陈某某、王某某以赔偿损坏树木为由向车主袁某某强行索取600元。
另查明,该犯罪团伙还实施了以下9起违法行为:
1.2019年5月26日,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四人非法索取陕D97689重型半挂车车主何某甲5000元的树木赔偿款。
2.2019年5月17日,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非法索取冀EL*****半挂车司机张某丙2800元的树木赔偿款。
3.2019年4月28日,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非法索取陕EC*****半挂车司机成某某5000元的树木赔偿款。
4.2018年3月16 日,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非法索取宁E*****半挂车司机王某丙1800元的树木赔偿款。
5.2018年3月8日,陈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索取甘M*****半挂车司机黄某某1600元的树木赔偿款。
6.2017年8月18日,陈某某、王某某非法索取宁A*****半挂车司机丁某某4800元的树木赔偿款。
7.2017年6月24日,陈某某、王某某非法索取陕E*****半挂车司机孙某某8000元的树木赔偿款。
8.2017年6月9日,陈某某、王某某非法索取宁A*****半挂车车主杨某某2800元的树木赔偿款。
9.2016年11月23日晚,一辆货车停在杜家庄村广场维修,张某某以货车将村广场地面损坏为由,组织8名村民用两辆车将广场的出入口堵住不让货车离开。次日,货车司机被迫交出1000元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罚款收据、支出明细、交通事故认定书、账本、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万某甲、艾某某、胡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王某丙、何某某等人的
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二、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高某某、王某丁、刘某某、李某丙、刘某丙、李某丁、刘某丁、万某甲、陈某甲、李某*、杨某丙、徐某某(以上12人均另案处理)在太白县靖口镇张某丙家、胡某某家以及凤县平木镇谭某某家、李**家、杨某丙家、田某某家、徐某甲家等地点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某安排人员免费接送参赌人员到场,专人负责场内抽水、放账、场外望风,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茶水、便餐。
组织袁某某、王某丁、安某某、李**、徐某某、王某丁、辛某某等人参赌,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参赌人员以“扎金花”、“推锅”形式进行赌博,每场赌资数万至数十万不等,每局从场上赌资抽取10%作为渔利。散场后向参赌人员、雇佣人员发放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剩余的渔利由陈某某占40%,高波占30%,李某丙占10%,其余人员各占5%的比例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李**、田某某、袁某某、王某丁、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高某某、王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某某与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邓思文
检察员:王鸿滨 唐小岗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