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前女友张某某住处,威胁恐吓张某某要求和其结婚,否则就索要八万元钱作为保证金,被张某某拒绝后,陈某某从张某某住处拿把菜刀,并开车将张某某拉到一处荒地再次进行威胁恐吓,张某某谎称要去银行给其取钱,陈某某开车将张某某拉到留守营镇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在邮政储蓄银行张某某趁机报警被陈某某发现后,陈某某抢夺张某某手机并强行欲将张某某拽走被保安当场制止。
2020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其女友张某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对王某某怀恨在心,遂携带两瓶汽油前往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王某某家门口将王某某的夏利N5汽车点燃,致使王某某汽车报废,经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某被损坏汽车认定价值为83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矿泉水瓶二个;
2书证:案件来源、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冯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对留守营镇邮政储蓄银行以及王某某家的现场勘验笔录、对陈某某住所的搜查笔录;
7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拿菜刀的威胁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要八万元,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陈某某故意用汽油烧毁他人汽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十三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今
检察官助理:王佳玲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蒋利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矿泉水瓶二个、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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