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献县**乡**村。2013年1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补充侦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共同预谋在**台球厅内经营百家乐游戏机赌场,后由黄某某出资12000元购买一套百家乐游戏机(一台主机,十台显示屏)和一台打渔机,陈某某入干股负责处理赌局上的事务,吴某某(已判决)负责在该赌局收钱上分,该赌局开设后多人到该百家乐游戏机赌场进行赌博,该赌局开设三个多月,涉案金额二十万余元。
2013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以上五人已判决)等人以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薄某某四人在**台球厅内开设的百家乐游戏机赌场作弊骗钱为由,将四人强行带到**台球厅进行殴打恐吓,四人在被殴打恐吓下承认作弊骗钱,后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敲诈以上四人现金32万元(其中李某丙14万元、李某丁13万元,薄某某5万元,李某乙因被打伤未出钱),从中陈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共分得15万元,王某某分得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电脑组装机及显示屏;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同案犯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于某某、梁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薄某某、李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王某某、殷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作弊赢钱为由,对其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价值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