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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3******3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村**片**幢**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城**期**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1981年开始担任**区**镇**村出纳员,2018年2月份退休。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该村新任出纳员林某某进行交接后,将其保管的**村自2005年至2018年移交前,属于会计帐簿的现金日记账销毁,没有移交给村存档。经核算,被告人陈某某销毁的现金日记账涉及金额巨大,其中新兴街村2005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总收入10974569.52元,总支出24816027.93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洪某某、林某甲、杨某某、林某某、林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4.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11月1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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