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心情不好,三次通过撕坏他人衣服来发泄情绪。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正荣财富中心2层219号韩国定制服装店内的衣服撕坏2件。
2、2019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正荣财富中心2层219号韩国定制服装店内的衣服撕坏1件。
3、2019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正荣财富中心2层219号韩国定制服装店内的衣服撕坏16件。
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撕坏的19件衣服价格为人民币2711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进货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陈某某、方某乙、吴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损坏全新服装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损坏衣服列表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1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振民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联系方式:1320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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