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3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因邻里纠纷,持镰刀到新丰县**镇**村**组被害人杨某某房屋后山,砍断杨某某种植的干冬菇、樱桃树、油茶树、杨梅树、楠木树、年桔树、砂糖桔树、三华李树、大叶紫薇、柠檬树、鹰嘴桃树。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树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柒仟玖佰伍拾叁元整(¥:795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 陈嘉琪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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