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5月2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雇佣并指示他人,在位于新密市白寨镇**村**组楼院超市以西300米郑州市**所租造林地里,使用油锯等作案工具,擅自将该造林地里的42株白蜡树、6株铁篱笆树故意毁坏。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毁林木价格为1781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按照以上价格向林木管护单位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锤、马某军、邱某岭、张某成、闫某军、闫某停、李某连、陈某民、司某松、段某群证言;3.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4.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报案材料、证明、收条等相关书证及随卷移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路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密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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