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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灯塔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过灯塔市佟二堡**处停车场时,看见了被害人杨某甲的车,陈某某因为其丈夫杨某乙与杨某甲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对杨某甲的车进行打、砸,之后被其丈夫杨某乙拉走。当日15时许,陈某某在灯塔市佟二堡**广场北侧的马路上,再次遇到杨某甲,陈某某便想找杨某甲说说其丈夫杨某乙和杨某甲之间的事,杨某甲没有停车,陈某某便一直跟随至佟二堡镇**厂的门口后,陈某某走到杨某甲车驾驶位置,敲玻璃让杨某甲下车,杨某甲没有下车,随后陈某某再次对杨某甲的车进行打砸、踩踏,杨某甲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将陈某某带离。经沈阳市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杨某甲的车损进行了估价鉴定,鉴定结论为:被损毁的车辆损失价值为壹万贰仟肆佰肆拾叁元整(¥124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杨某乙、康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险峰

检察官助理:李金格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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