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村**村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找前妻莫某某,在路上见到莫某某与刘某某在一起,认为前妻莫某某和刘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即一路尾随二人来到莫某某居住的湘乡市江景名苑小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持水泥砖块将刘某某停放在江景名苑小区大门外路边的白色东风日产楼兰越野车多处砸毁。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377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泥砖块一块;2、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卢辉、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者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胡瑜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