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其妻子和被害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博白县东平镇东沙街36号店铺张某某所经营的**店内,持械对店里面的抽油烟机、净水器、热水器等物品进行打砸。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3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惠琳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