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村**组**号,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花园**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口子国际大酒店院内,将王某某停放在云顶国际俱乐部门口的白色本田缤智汽车故意毁坏,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白色本田缤智汽车被毁坏的部分总价值为人民币5121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相淮妇产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车辆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目的,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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