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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花园****。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11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11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口子国际大酒店院内,将王某某停放在云顶国际俱乐部门口的白色本田缤智汽车故意毁坏,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白色本田缤智汽车被毁坏的部分总价值为人民币5121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相淮妇产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车辆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目的,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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