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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乡**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德昌乡**村**屯**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歌厅门前,因对被害人孟某某不满,遂用石头将孟某某驾驶的车牌号黑A****8黄色**车的前风挡玻璃、前机盖、雨刷等部位砸坏。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损坏车辆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789.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车辆被毁坏现场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损坏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察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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