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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4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丙是叔侄关系。村民陈大毛建房占用了被告人陈某甲的一块地、占用了被告人陈某甲曾祖父的祖坟,期间陈某丙负责建房、出面解决占地事宜。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就支付土地补偿款事宜产生分歧,被告人陈某甲认为陈某丙没有支付补偿款,对其心生怨恨。

2020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趁着酒劲,携带锄头来到陈某丙位于**镇**村**组**路的新房楼下。被告人陈某甲先砸门进入四楼陈某丙家,将室内的家具、电器以及窗户等物品砸坏,之后陈某甲又砸门进入三楼陈某丁家,使用同样的方式打砸室内家具电器以及窗户等物品。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丙家被毁坏物品价值14723元,陈某丁家中被毁坏物品价值4767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没有赔偿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损失,被害人考虑到亲属关系自愿谅解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刑事和解材料等书证,2.现场勘察笔录,3.证人陈某乙、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打砸陈某丙及其邻居家室内物品,造成损失价值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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