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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号,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位于随州市**的别墅与被害人陈某乙*号别墅相邻,两家关系不睦,陈某甲认为陈某乙砌的院墙影响了其家中的通风和采光,于 2019年4月的一天,雇请砸墙工人将陈某乙的别墅院墙砸毁。

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被损毁的水泥墙于2019年4月22日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657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对损毁的院墙进行了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陈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致歉信、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庹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景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9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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