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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公安局,住上蔡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超市实施盗窃两次,第一次未被抓到,在其第二次实施盗窃时被该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当时超市工作人员要报警时,陈某某央求人家不要报警并同意赔偿损失,陈某某当场向该超市赔偿6500元人民币,陈某某认为该超市让其赔偿的数额太多,于是便产生报复心理。于2019年10月27日上午,陈某某又来到该超市,用黑色笔往该超市部分衣服上进行涂画后离开,经清点当日被其涂画的衣服共计96件,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96件衣服给超市造成的损失为992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日上午,陈某某再次来到该超市用剪刀将该超市内的6条裤子剪烂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将其控制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2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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