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室。2009年5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7月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临潼区德杰小区**号**单元**室寻找房主张某某未果,当时房子正在装修,下午7时装修工人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未找见张某某,气愤之下使用榔头、切割机等工具将房间内准备用于铺地的地砖、贴好的瓷砖、接好的水管、电线等物砸割毁坏,将阳台、卫生间的地漏及门锁用水泥封堵,并将水管阀门打开让水外流,之后离开。经鉴定被毁坏物品共计价值9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说明及现场示意图;
7.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收款收据。
8.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宇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2册,照片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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