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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羁押前暂住泉州**区**乡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28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又因盗窃,于2006年1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盗窃,于2006年9月7日、2008年4月3日分别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于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层**处,以使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导致该层电缆线无法使用,后被告人陈某某被该工地工人发现,并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3日,经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鉴定,被盗工地宝胜牌BV-10、BV-16电缆线及重新布置工时费损失达人民币1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泉台价认定[2019]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实施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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