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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国移动公司章某安装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怀疑其前妻王某甲与****家具厂总经理王某乙有不正当关系,对离婚未离家的前妻王某甲吵骂,致使王某甲带孩子回到**街道办事处**村**区(即**社区)的娘家,随后陈某某驾驶鲁******轿车从**街道办事处**村家中出发途径**村追至**东区*号楼王某甲娘家,敲门后王某甲娘家人未开门。陈某某随后在楼南侧发现停放的鲁******捷豹轿车(车辆所有人王某乙),便驾驶自己轿车撞击鲁******轿车后部,致使鲁******轿车多处严重损坏,王某甲遂即报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调查的交警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08mg/100ml,遂将其带至章某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物价认定鲁******捷豹轿车损失价格共计461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陈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静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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