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2********,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包工头,家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2010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2日退查,同年6月1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文昌市**镇进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土建承包商**公司将工程建设中的土方供应承包给符某某(存疑不起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后因土方价格问题,**公司将部分土方承包给了王某甲、邢某甲等人,因利益冲突,导致双方矛盾。2017年3月,陈某某找到黄某甲(已判决)并指使其对邢某甲、王某甲进行打击报复使其退出该土方工程,并承诺黄某甲事成后一起做该项目工程。因黄某甲在此前就与王某甲有矛盾,遂答应报复王某甲与邢某甲,具体实施报复计划由黄某甲进行决定,黄某甲开始组织陈某某、黄某乙、李某某、邢某乙、邢某丙、叶某某(均已判决)对邢某甲、王某甲进行报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6日,在黄某甲的组织下,叶某某、邢某乙分别提供了火药枪和弹药,由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卡罗拉汽车,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等人各持一把火药枪,准备对被害人邢某甲进行打击。当日22时许,黄某甲等人行至海口市美兰区**镇时发现邢某甲的轿车,黄某乙、叶某某即向该轿车开枪射击,造成该车玻璃损坏,经鉴定,该损失价值253元。
2.2017年3月30日10时许,黄某甲又纠集陈某某等人准备对王某甲进行打击威胁。叶某某、邢某乙分别提供了火药枪和弹药,由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凯美瑞汽车,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李某某等各持一把火药枪,前往被害人王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停放卡车的停车场。陈某某等人驾车到达该停车场,在该停车场员工即被害人冯某某正欲上前询问时,李某某、叶某某下车直接朝冯某某开枪,击伤冯某某的头部、后颈部。黄某乙在车后排从车的天窗向上开枪,对该停车场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之后,黄某甲等人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冯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3.2017年4月3日凌晨3时许,根据黄某甲之前的授意,陈某某富、黄某乙等人驾驶一辆黑色宝马汽车,邢某乙和邢某丙驾驶一辆黑色丰田汽车,分别携带由叶某某提供的枪支和邢某乙提供的枪支及弹药,伺机再次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打击威胁。当陈某某富等人驾车来到海口市**镇**村村口时,发现被害人王某甲的汽车经过,黄某乙立即向该汽车开枪射击。当时驾驶该车的王某乙及乘车的他人立即弃车向家中跑去,李某某继续朝王某乙逃跑方向开枪。而后邢某乙、邢某丙、李某某、黄某乙、陈某某各持一把火药枪枪击王某甲的汽车,造成该车损坏,因侦查机关未能找到该车,故无法作价格鉴定。
2017年3月16日,陈某某得知邢某甲的轿车被黄某甲等人枪击后,遂让黄某甲开始拉土方到项目工程上经营。2020年1月21日17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在海口市美兰区明珠广场巡查时,发现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刑拘在逃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2019)琼01刑终127号刑事裁定书、(2018)琼01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2018)琼0108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报案与陈述;
3. 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4. 同案犯黄某甲等人的供述;
5. 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冯永忠
检察官:余 中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手机1部,扣押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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