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蒙古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6********,文盲,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村**组,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村。2019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和丈夫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殴打了陈某某。2018年12月31日上午8时许左右,王某某到药店给陈某某买药,被告人陈某某恨其丈夫王某某殴打陈某某,遂产生要毒死王某某的邪念,将自己购买的一瓶鼠药倒入自家的装有散白酒的酒桶内,王某某回到家中发现陈某某在酒桶内下鼠药之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投案。2019年1月3日,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对王某某家的塑料桶装的液体(散白酒)进行鉴定,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半桶白酒、瓶盖包装铝皮、木棍;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姚某某、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3张、案发现场监控录像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被丈夫王某某殴打,在王某某喝的酒桶内倒入鼠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乌日娜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勘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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