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室。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梁某某曾发生婚外情关系。2019年10月18日两人在派出所调解下签订协议,双方分手并在将来互不打扰对方,但陈某甲不愿结束恋情而多次纠缠梁某某。2019年11月份,梁某某因陈某甲的多次伤害行为而彻底断绝了同陈某甲的联系,陈某甲对不能与梁某某保持联系而感到绝望,加上负债且无生活来源,遂产生与梁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202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从其上班的正相足疗店内找到一把水果刀和一把铁榔头藏在上衣处,来到婺城区乾西乡工贸街853号梁某某经营的大众足浴店门口等候,陈某甲计划用铁榔头杀死梁某某后再用水果刀自杀。当晚18时许,待店内最后一个客人离开,梁某某母女欲关门时进入足浴店内,陈某甲以最后一次为由要求梁某某为其提供推拿服务。因担心携带工具被发现,陈某甲拒绝脱掉外衣,遂让梁某某按摩头部。在三楼的房间内,陈某甲在梁某某给其按摩时主动与梁某某聊天,聊了一会儿,在梁某某女儿杨某甲下楼给手机充电时,陈某甲强行抱住梁某某亲吻,因梁某某拒绝,俩人滚倒在地上,此时梁某某女儿杨某甲从楼下上来,陈某甲遂拿出水果刀刺向梁某某肚子,被梁某某摁住陈某甲拿刀的右手,陈某甲遂用左手从左侧后腰上取出铁榔头朝梁某某头部砸了一下,杨某甲见状去拖陈某甲,陈某甲又砸了杨某甲头部一下,被告人陈某甲看到被害人梁某某头部流血和听到杨某乙哭求后停止了继续行凶。
梁某某向陈某甲提出打滴滴前往医院,陈某甲提出手机不能打滴滴,梁某某遂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陈某甲以为梁某某打电话是为了打滴滴车,但在听到梁某某报警后虽不情愿但未阻止。待警察和120救护车到现场后,梁某某及其女儿被送医院救治,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口头传唤归案。在公安机关初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又威胁被害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和解撤案,并以金华地区某杀人案件相威胁。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和其女儿杨某甲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伤势鉴定;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一张;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杨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轻微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被告人陈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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