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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杀人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7月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4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2日06时许,在承德县**镇**村**宿舍区,被害人刘某某因**占其家土地和树木赔偿一事,用轿车将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的道路堵住,陈某某得知后赶到现场,在工人伙房拿起一把菜刀将刘某某面部、左肩部砍伤,经承德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面部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左肩裂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使用凶器实施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本案由民间矛盾所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利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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