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3月25至5月22日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是通过网上QQ认识的朋友关系。陈某某因故怀疑徐某甲玩弄其感情,遂产生杀害徐某甲的歹念。2020年1月9日,陈某某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去到桂平市**镇**村**屯徐某甲家门口,并将徐某甲叫出至家门口后,当即拿出菜刀朝徐某甲头部、胸背部、右手臂等处猛砍数刀致伤,被徐某甲的家人发现呼救和质问后逃离现场。后陈某某在**镇**路上被巡逻而至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作案时使用的菜刀一把。经法医鉴定:徐某甲身体(创口累计长度)的损伤属轻伤一级;经对陈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徐某乙、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故意杀人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邦强
检察官助理 范燕鈃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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