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路**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以及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妻子被害人邓某某因迫于偿还债务的压力,两人商议由被告人陈某甲先杀害邓某某后,陈某甲再跳楼自杀。当天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巷**号的家中,徒手扼被害人邓某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在欲跳楼时被他人前来制止。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林 敏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7册、光盘1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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