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3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系情侣关系。2019年9月24日晚上,肖某某留宿于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陈某某住处时,因肖某某对自己态度冷漠,陈某某遂起意杀死肖某某。次日3时30分许,趁肖某某睡着之际,陈某某持水果刀在其颈部割了1刀,肖某某惊醒后拨打了120并逃至卫生间躲避,陈某某撞开卫生间门后,持水果刀朝肖某某腹部捅了1刀,在扭打过程中,致使肖某某右第1掌指关节开放性损伤,右拇长屈肌腱断裂,后陈某某见肖某某流血过多无力反抗遂将其放置在床上等其死亡,公安机关接警至现场撞开房门后抓获陈某某。经鉴定肖某某外伤致腹壁贯通伤,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水果刀1把;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手机收款截图、出院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洪某某的陈述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讯问、检查、辨认视频制作说明及视频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建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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