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住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因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7月18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儿媳晋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怕与自己搭伙生活的李某某的儿子的死亡赔偿金被他人骗走,李某某及其孙子以后没有生活保障,于是,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要求晋小红与他人断绝关系,晋某某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正当关系,于是对此不予理睬。
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晋某某因为上述事情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某某心中气愤便在房屋二楼卧室床头柜抽屉内取出一把匕首,并手持匕首威胁晋某某,因网络维修工人黄某某在场便未进一步发生纠纷。待黄某某工作完毕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情绪激动将受害人晋某某停放在房屋院坝内的一辆女式踏板摩托车推倒在地,晋某某随即对被告人陈某某吼骂,被告人陈某某心生怨恨就持匕首向晋某某捅去,致晋某某左边胸口受伤,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冲进厨房扔掉手中的匕首,在厨房内案板上拿起一把菜刀追砍晋某某,晋某某后脑部被砍中一刀后倒地,被告人陈某某上前按住晋某某后又朝晋某某头部砍了一刀,晋某某大声呼救,尚未远去的黄某某返回制止。
被告人陈某某将晋某某砍伤后,徒步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在路途中被梁某某带回案发现场等待派出所民警的到来。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采用匕首捅人胸部,菜刀砍人头部等方式,致她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陈某某杀人的目的没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梁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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