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
起 诉 书
新检阿分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6********083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住**街道*园**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被告人陈某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月25日,王某某(已执行死刑)、田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携带透明胶带、绳子、砖刀、活动扳手、口罩、墨镜等作案工具,从阿克苏实验林场**队王某某处窜至阿瓦提县丰收三场五连被害人韩某某家附近。1999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他三人翻墙入院、闯进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四肢捆绑,用胶带裹缠嘴巴、眼睛。四人从被害人家中大肆翻找钱物,仅得到几十元现金。
此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他三人多次逼问被害人并搜查钱财无果。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将被害人抬至卧室床上,用一块红布堵塞被害人嘴巴并用胶带裹缠,凌晨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他三人准备离开被害人家中,田某某、马某某先行离开被害人房屋,在院内等待王某某与陈某某一同离开犯罪现场。王某某在被害人家中与陈某某商议杀死被害人,期间马某某再次进入被害人房内,催促陈某某快速离开被害人家中,因马某某在催促陈某某时喊出陈某某真名,陈某某考虑被害人已经得知自己的真名,如不将被害人杀死,被害人必将自己的真名告知警察,自己极有可能被警察抓获,遂同意与王某某一同杀死被害人。王某某骑在被害人胸部,将蓝色棉绳缠绕在被害人颈部并用力拉扯,陈某某则双手抱住被害人的双腿,防止被害人乱动。不久陈某某感到被害人乱动的双脚逐渐停止,遂放开被害人的双腿。最终导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他三人乘车从五连一起逃回阿克苏市。后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潜逃直至2018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户籍人口信息、协查通报、抓获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起诉书(阿分检刑诉字【2002】第105号)、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阿中法刑初字第54号)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阿瓦提县公安局对阿瓦提县丰收三场五连被害人韩某某家现场勘验记录、犯罪现场示意图;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及指认犯罪现场的视频资料光碟十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犯罪工具在深夜入户,以捆绑、塞嘴、蒙眼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抢劫过程中,因他人暴露其真实姓名后,为毁灭犯罪证据,与王某某采取绳索勒颈的方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其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炜
检察官助理:王丽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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